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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s06金沙申请优惠大厅 全省民办学校问题政策法规告知书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则,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强民办学校规范管理,切实维护群众利益,根据全省民办学校问题专项整治工作要求,现将有关政策法规向社会(师生)告知如下:

一、规范收费行为

(一)按照《江西省民办中小学收费管理办法》(赣发改价管规〔2023〕138号)要求对民办中小学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从2023年秋季开学起执行新的政府定价收费标准。按照《关于规范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赣教规字〔2021〕7号)要求加强其他民办学校(幼儿园)收费管理,严格履行调费程序。

(二)民办学校收费应在招生前通过招生简章、学校js06金沙申请优惠大厅、公示栏等公示学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和标准。学费标准方面要承诺师资情况、教学计划和服务项目等;住宿费标准方面要列出宿舍面积和相关水电、卫生间、冷暖、网络设备以及住宿人数等。学校获得的生均公用经费补助应当和收费标准一并公示。民办学校不得在公示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之外加收其他费用。对按规定应当公示而未公示,或公示内容与规定政策不符的收费,学生有权拒绝缴纳。

(三)民办学校收费项目和标准遵循“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原则,学生在同一学段内自入学至毕业期间的学费、住宿费标准不得调高。学费、住宿费按学期或学年收取,不得跨学年(学期)预收。民办学校应保持学费、住宿费标准相对稳定,不应频繁调整,每次上调幅度不宜过大。

(四)民办学校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不得以赞助费等名目向学生、学生家长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与入学关联的费用。学校向学生、学生家长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要坚持自愿和非营利原则。

(五)民办学校要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学校收费收入应全部缴入同级教育部门录取。

(二)民办幼儿园持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后,应当到民政部门进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并经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后方可招生。民办幼儿园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3.《江西省教育厅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 江西省市场监管局 关于规范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赣教规字〔2021〕7号);4.《江西省民办中小学收费管理办法》(赣发改价管规〔2023〕138号);5.《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江西省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赣府厅发[2007]83号);6.《关于做好2022年全省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赣教基字〔2022〕15号);7.《关于印发<江西省2022年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工作规定>的通知》(赣教考字〔202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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